在经过
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决后,若出现如下若干特定情形,则需恢复
开庭审理程序:首先,对于被审判者判定为
死刑的上诉案件;其次,当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时;再者,被告人、
自诉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针对第
一审所确认的事实和
证据提出疑议,且此疑议有可能影响最终
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最后,其它理应进行开庭审理以便查明事实真相的案件。若并未发生以上提及的情况,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无需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