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
起诉及审判环节中的
司法机关,针对已被
刑事追诉但未经刑事
羁押之人,为了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示相应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团伙打架若能满足相关条件,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处理的。对于此类申请,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方可予以准许:(1)
犯罪嫌疑人未来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2)即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根据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3)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生活自理困难,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4)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案件仍未调查终结,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具体的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取保候审申请之所以未能获批,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如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交
担保人,抑或是不符合法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