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公证书是具备可撤销性质的,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撤销。依据相关法规,当相关各方,如当事人以及公证事务的利害关系人均认为某份公证书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交复查申请。若公证书所包含的内容违反法律规范或与客观事实相悖,那么公证机构须及时撤销此份公证书,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使其自始失去效力;而如果公证书只是存在其他方面的错误,委托方应该得到纠正和修复。《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