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离婚案件之中,仅一次
家庭暴力便可导向离婚之决定。
事实上,家庭暴力乃是判断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因此,即使仅仅发生过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主张离婚的一方若能向法庭提交切实可靠的
证据来显示这一情况,并经过调解无效后,那么离婚的裁决往往将水到渠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顺利度成
离婚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有效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他们关于存在家庭
暴力行为的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