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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由公安什么部门受理

关于虚假诉讼罪责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项起诉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经济侦查部门享有专属的立案权限。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所谓“虚假诉讼”,即是指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没有真实依据的情况下,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捏造案件事实,以此为借口提出的民事诉讼,从而扰乱了司法秩序,或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所侵犯的对象并不是参与民事诉讼的双方,而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虚假诉讼的实施是由于双方同谋,侵犯的并非对立者的权益,而只能是无辜的第三方权益;
其次,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勾结,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力,达到侵吞、侵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公民财产或权益的违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再者,该罪的实施主体多为机关机构或者个人;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满足蓄意为之的要求。
针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刑法之规定,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刑事处罚,并且可能附加罚金处罚
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样还伴有罚金处罚。
若是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将会视情节轻重对涉案单位施加罚款处罚,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倘若在实施这类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包括非法拥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在内的违法行为,应以所承担责任最严厉的那条法律条款为准,并在其基础上加重处理力度。
另外还需注意,那些滥用职权的司法工作者,如果与他人联手实施以上前三点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肃的处罚;
同时,如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按照责任相对较重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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