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提出诉讼离婚且双方均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例来说,第一次通常会被判定为
离婚。
然而,法官审判法庭案件的最终决定取决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仍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终止婚姻关系,进行调解和验证程序。
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
家庭纠纷中的弱者,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挣扎。
一般的程序是:
协议离婚,即通过草拟书面
离婚协议来缓解矛盾并达成一致;
或者进行
诉讼离婚,这将会是一个漫长且充满变数的过程。
2.当夫妻双方基于真实的夫妻之情作出
自愿离婚的决定时,他们应当共同签订由经过专家认证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
递交至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以提交
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将详细明确地阐述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关于
子女抚养权、财产归属和
债务责任等问题的协议备忘录。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但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需要在30天内再次向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否则将会被妥协离婚申请。
而对于诉讼离婚,法院需要根据合法的相关
证据和材料来决定是否接受
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审理。
只有当确认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出现了破裂的迹象,法院才会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
当事人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
民事起诉状(亦称
离婚起诉状)、夫妻二人的有效
结婚证明书、原告的
身份证明文件、居民户口本等。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
离婚诉讼,就需要同时出示之前法院对此种离婚案件审理后所出具的
判决书或裁决书作为辅助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