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解决程序中所进行的公示裁定结果主要包括准予注册与不准予注册两大类情况。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原商标的申请将会得到准许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同时将判决结果以公示公告的形式公开;然而若异议得以维持,那么原商标的申请将不会获得批准,相关判决结果也将会书面通知到被异议方。针对这一情况,如果被异议方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或质疑,则可在收到此项通知的15日内依法申请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寻求再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