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一方在
结婚前所拥有之所有财产,均被视为其个人私产,包括自然升值额亦然。因此,这些财产在
离婚时,将不作为夫妻双方共享之
共有财产,而仅由拥有者独自享有权益。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增值做出了维护、保管或投资等实质性的贡献,那么,根据公正公平原则,应当相应地对这些
行为人提供基于贡献程度的补偿。另一方面,即使是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在婚约持
续期内,由于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和规制所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部分也是被纳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中。举例来说:一方在此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于市场的原因所获取的房屋租金即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同样,以一方可识别的
婚前财产资金在婚后投资于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产生的回报;或者是在婚后,用婚前财产进行的
股权投资所获得的盈利收入,这都应该算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所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