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依法
批准逮捕的期限总计不超过37个自然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嫌疑人在经过37个自然日后仍未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不应继续扣留其人身自由,而应立即释放。若出现
被拘留至37个自然日,却仍然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亦或者警方未能释放嫌疑人的情况,皆属于
违法行为。在此类情形下,
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可向上一级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并寻求法律援助。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的
拘留时长并不包含押解过程中的时间以及某些必要的鉴定所花费的时间。另外,我们应当理解,拘留的起点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的。因此,在第37个自然日内未获准许
逮捕或者公安机关未能解除对嫌疑人的拘留的,相关人员将面临逮捕或者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例如改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