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
当事人在
退休之后仍然有
提出离婚的合法权利。首先,若男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就
离婚事宜、婚生子女的抚育以及
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重大事项达成共识,便可由两位当事人共同前往各自
户籍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部门,按照规定流程
办理离婚手续。其次,倘若双方不能就上述重要事宜达成共识,有意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请求进行
离婚诉讼。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如认定夫妻两人的情感破裂程度达到法定标准,则将会做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