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伤害罪”乃是指专门针对故意实施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犯罪行动,而给予相应的惩罚。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故意用手掌推搡他人、或者随意在头部或胸部击出数拳,最终导致受害者丧生的
犯罪行为,其
罪名应该定性为何?按照我司的理解,这些行为往往可以判定为“
故意伤害致死”,特殊情况下,最高人
民法院会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以指导审判过程。在此过程中,针对
量刑问题,我司认为需要以谨慎的态度去把握。即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伤害意图,但是对于死亡结果却属于过失,那么这类案件通常会处以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甚至低于
法定刑罚的
量刑标准。即便行为人未曾
主动投案自首,只要能够及时
赔偿并得到
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可以考虑低于法定
刑罚进行判处,同时,
缓期执行也是可行的。
2.那么,在组织多人
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对敌人无差别的虐待甚至最后导致他
人死亡的犯罪事件,各参与人员的罪名应该如何界定呢?其中包括是否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等问题。若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四个人
群殴对方向死的三人,分散攻击后,依旧能确定四人为同伙,且其中的两人共同致使对方的一人丧生,应当怎样判断他们的罪行类型?我司的观点如下:对直接导
致人死亡的两名罪犯,应认定他们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
共同犯罪,其余的两人则应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还有一类现象是在大规模的
聚众斗殴活动中,有人受到致命或重伤的伤害。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更为合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