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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准许离婚

如遇下述情形之一者,经由法院调解后仍无法产生效力,则应当许可离婚事宜:(1)重婚行为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2)实施对家庭成员故意施暴或虐待、遗弃等行为;(3)存在长期且屡次恶习难以改变的赌博、吸食毒品之类行为;(4)由于情感不合而持续分居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状况。另外,倘若在婚姻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对此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也应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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