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之际购置房屋并添加女方姓名者,女方享有分割该不动产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尽管房屋系婚前所购,但由于女方名义得以添加至
产权人名单内,使得此物业随即转化为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具有法定的分割权利。然而,在此种情形下,关于
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并非必然采取对半分的公平原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会充分考量夫妇二人间的
结婚周年数以及各自对于房产的贡献程度,以作出更为精确的分割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