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主要情况下,法律赋予
债权人权利得以留置特定财产:(1)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当某一方合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后,如若被占用者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支付相应款项超过约定时限,则占有者有权依法留置占有所得的财产作为要挟。(2)若
债务人或是与
债务相关的第三方,以一定实物作为债务偿还的
担保,倘若债务无法得到偿清,债权人即可依据法律条文对
抵押财产进行留置,同时有权优先于其它债权人持有该项财产,从而借助该部分财产的价值以进一步满足自身的债权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