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正式离婚诉讼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有必要明确该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通常情形下,若夫妻双方并未因任何原因而遭受法律所规定的人身自由限制,那么便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原告方必须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那么则应将诉讼地点设在其经常居住之处;其次,做好诉讼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主要包含诉讼通知书、公民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或婚姻登记资料、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诉讼通知书文字部分无需过于复杂繁琐,只需简洁明了地阐述问题即可。相应证据应依据诉讼请求的性质而妥善提供,例如若提出财产分割诉求,则应提供涉诉不动产存在及其实际价值之可靠证据;再次,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窗口提交上述所有诉讼材料,申请正式立案。立案部门仔细核实所有材料并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后,将会批准立案。通常情况下,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大约1至2周时间内,案件将会由立案室分配至适宜的审判部门或快速审判庭,由指定的主审法官负责审理;再者,根据庭审过程中呈现的各种事实情况,法官会进行深入思考分析,形成相应裁判结论。对于能够达成和解的案件,制作并签署《民事调解书》;若撤回诉讼或者由于法律规定之故而需要移送管辖,则制作并签署《民事裁定书》;而对于无法达成和解亦坚决不撤诉的案件,将会撰写并公布《民事判决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