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若婚姻关系出现原则性破裂,即可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调解,但若调解无效,则应依法判决准许
离婚。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1)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保持
同居状态;(2)另一方实施了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3)双方中任何一方具有长期的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4)因为情感不和等因素而使得双方长时间处于
分居状态,且累积超过二年;以及(5)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夫妻之间无法再维持正常的情感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