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就您所咨询的问题作出答复如下:
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法条明确规定,提出
领养孤儿的申请者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首先,
领养人需没有自己的孩子或仅有一个孩子;
其次,领养人必须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
抚养、教育和提供安全保障等全方位的生活支持给被领养人;
再者,领养申请人也应确保自身未患任何医生判定为不宜
领养孩子的疾病;
同时,领养申请人还应
保证自身过去没有严重影响到被领养人性命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最后,作为领养人,申请人年龄需达到法定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这些条款构成了一般性的领养子女的法律要求,暂时并未涵盖
近亲之间的领养关系、以及领养孤残
未成年人和寻找不到生育父母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抚育继子女的情况。
此外,依照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的
法规,若要
收养三代以内
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则可不受生父母是否存在特殊困难及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岁的束缚。
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则明确规定,若继父或继母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许可,便可依法进行领养继子女的行为,且不必受以下几种情况的限制:
其一,并非因生父母出现特殊困难无力
扶养导致的;
其二,不符合一般性领养政策要求的;
其三,不在领养次数上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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