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债务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其有效期设定为三年,这是最长的有效时间限定。
若在此期限内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出现,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此类情况将可能延长其时效期。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的终期前六个月内,如遇以下特殊情形,无法行使权力要求者,诉讼时效便会中止:
(1)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
(2)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制的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已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失去代理权;
(3)遗产的分配尚未敲定、继承人也未能确定时;
(4)权利方被责任方或是其他第三方所控;
(5)其他一切令权利人无法行驶其请求权的事情。
自这些原因消失时的起计满六个月,诉讼时效亦将到期。
3、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断,并且从中断处和有关程序结束之时算起,诉讼时效期间则需重新计算:
(1)当权利人向责任方提出支付请求;
(2)当责任方同意履行义务;
(3)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
(4)其他与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等效的其他情况。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同意同一笔债务分期偿付时,那么诉讼时效的有效期是从最后一次偿还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