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论中,我们明确得知违约金与利息这两种实体权利可以被交替主张。
换言之,违约金与利息皆为两个完全独立且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中,违约金系指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
而利息,则主要源于延迟履行所导致的资金成本支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