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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
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民事权利,也被称为
先履行抗辩权。
即,双务合同的
当事人中有一人在另一人没有完成相应的给付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向自己要求履行的义务。
这种
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存在两个标的物互为对待给付的相同双务合同;
其次,两个合同中各自承担的
债务都已经到了应当予以实际支付的时间节点;
再次,如果对方还没有就其应负的债务进行履行或者是没有提出开始履行,并且在此时,原告向被告追索债务时,必须
保证自己在此之前已经自愿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或者至少提出了解决方案;
最后,还应满足一个重要前提,即对方的对待给付应当是能够实现和落实的。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步地履行他们各自的
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