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时期共同购买的房产,尽管
产权证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字之下,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为此项
购房付出了资金贡献,这部分房产通常被视为该经手人的个人资产。
然而,对于共同投资的一方来说,他或她应该具备对该房产的权益,这是因为他们对房产拥有债款权利。
当关系结束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归还自身投入的资金总额,以及所对应的地段优越性或是其他房产升值因素所带来的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