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辨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时,首要任务在于明确
行为人对于
犯罪意图的主观状态。
倘若行为者明悉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
人死亡的后果,并抱持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出现,即便最终并未实际引发死亡,仍应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之,若行为者明了自身行为会诱发伤害,且对伤害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即便因伤势过于严重,以致于超出意料之外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应被认定构成故意
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
犯罪行为本质上系剥夺他人生命,即实施杀人行为,当杀人行为实际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便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若未能发生死亡结果,则可视情况分别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止乃至预备案件。
关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设定问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行为者必须明白自己的行为必将或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同时对这一后果抱有希望甚至放任的念头,如此即可被视作具有故意的心态。
在此基础之上,故意可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清楚了解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或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并希望此种结果的出现;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会有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却选择对此类后果听之任之,坐视不理。
在此定义下的放纵行为,即视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无主观期望和积极追求,但却未能采取阻止及反对措施,表现出一种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的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