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
集体土地并不允许进行买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除了因法律规定而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同样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地,也皆为
集体财产。
在此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归属国家的,任何试图将其用于买卖的行径都是非法的。
农村土地的使用类型主要是集体用地,所有权亦属于集体,因此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持有
使用权,非集体成员则仅能租赁。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则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此外,对于涉及到
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要求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如果超出此范围,那么这些交易行为将会被判定为
违法,合同也会被宣布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