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
监护人能否在任何时候随意进行处置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的复杂影响。
若为切实保障被
监护者的最大权益,则监护人有权依法对该项房产进行管理或处理。
这是由监护制度的核心精神所决定的——即确保监护人通过尽职尽责的态度和行为,以
被监护人为中心并最大化其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确系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均无权擅自处分其
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