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公司破产法》之规定,倘若企业
法人无力偿还所欠之
债务,且其资本也不敷以支配全体债务,又或显然表现出无法承受债务压力之态势时,该
法人须依法依规地按既定程序来进行债务的清理工作。
同样,当
企业法人达到了上述之条件,或者存在着明显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之时,依据《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其有权主动申请进行破产重组。《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