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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4 09:30:02 已帮助27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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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当多个并存的债务同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被视为连带责任;
另外,若债权方人数多于一个人,部分或所有债权人均能要求债务方足额清偿债务,那么这种情形便叫做连带债权;
同样道理,如债务方数量超过两名且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面责任人还清全部债务,那么这样的现象即称为连带债务。
若某名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了债务超出自己分担的比例,他便有权向未履行全部义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究超出比例部门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这名债务人也享受着作为债权人的相关权力,唯一的限制是不能擅自违背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反对理由,这名债务人亦有权向他们提出上诉。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常被视为债务承担的加入方式,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会因此与合同关系脱钩,而是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起债务责任。
一旦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那么无疑债务人将同第三方一道担任连带债务人的角色。
实践中,此类情况常常会因为增加第三方以担保债的执行有效性加入合同关系而产生。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两种形式外观相似,本质上却有着显著区别。
由于第三方作为加入合同关系的新主体成为了主要债务人之一,依据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甚至能够直接向第三方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只能建立在已经存在合同效力的基础之上。
即使原有合同关系存在撤销或解除的可能,只要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然可以合法地签订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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