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此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违法行为。
当
离婚发生之时,若其中一方有将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隐藏、隐匿或转移等行为,在进行夫妻公有财产的分割时,对于这类行为者可以实施相应减少其份额或者直接不予分配的惩罚措施。
在离婚之后,如有另一方察觉到前述行为的存在,其有权向国家
司法机关提起
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劳动所得的
工资、奖金和劳务酬劳;
(2)经营所得的盈利、投资回报及其增值;
(3)
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
(4)遗传或者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述情况;
以及(5)除了以上列举之外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特性的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