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凡享有居住权的住房,原则上是禁止进行租赁活动的,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除外。
具体而言,该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针对设立居住权的事项,当事人双方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法律关系,并且这份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条款:
首先,清晰注明当事人各自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其次,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详细描述;
再次,对于居住的各项具体需求及条件,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还需注明居住权有效期及其争议处理办法。
因此,依据本条款之规定,房屋所有人必须通过书面合约的方式,与他人就居住权问题达到合意,并确保合同内容涵盖上述各项必备条款,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设定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前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