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条诉讼时效届满后,
当事人未能通过重新出具
借条的方式令
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得以中断问题。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能够致使
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特定事件主要包括:
当事人向法院提请
诉讼;
要求
债务人强制履行债务等。
仅仅通过重新签订
借款协议是无法引发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且该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极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当借条诉讼时效依法过期以后,尽管
债权人丧失了申请
胜诉的权力,但其实体权利本身仍然保持不变,债权依然存在于世,虽然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在请求权的行使中可能遇到阻碍,但权益主体与请求权本身并非消亡无存。
依据此,无论当事人在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以何种形式进行
起诉,人
民法院均需及时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