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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如何提异议,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商标抢注的问题,倘若您无法接受该行为并希望进行异议,您需要在初审公告发布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相关申请。
具体而言,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一份详细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3)一份明确的利益牵涉证明:
若您是基于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来提出异议的,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作为在先权利人或有利害关系方的地位。
请注意,每次提出商标异议时都必须提交上述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且将原件放在正本位置,复制品置于副本位置。
此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商标异议规费。
值得注重的是,商标异议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建议您通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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