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对于
刑事拘留的情况,应在三日内(如遇特殊情形则可延长至七日)报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逮捕;
检察院亦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之后,其所受之
侦查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果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该期限则可延长一个月之久。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若某案件在此规定时间内仍无法顺利完成侦查工作,那么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可以将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地处交通极不便利的偏远地区且情节极其复杂的重大案件,或者牵涉多名罪犯且组织规模庞大的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以及跨区域作案且情节复杂严重的重大案件,这些情况下的侦察
羁押期限均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需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进一步审批和确定,方可将期限延长两个月。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查明嫌疑人尚有其他重要罪行尚未揭露出来,那么自此罪行被揭示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