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前所产生的贷款或
债务,一般的情况下将由
借款人或
债务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那么这笔负债将会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清偿。
根据我方研究并援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条例,针对
债权人就已婚人士在
结婚前所负担的
个人贷款向其配偶提出权益诉求的问题,我方明确表示不受理。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明,证实此笔负债确实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话,此种情况可以视作例外处理。
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若夫妻中的任一方和第三者勾结,通过
虚假构建
信用卡欠款等债务来骗取财物时,第三方向法院
申诉这项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本院依然不会予以受理。
希望以上法律条款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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