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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什么

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资产,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1)工资、奖励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通过自主创业、经营工商产业或进行金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创造的经济价值;
(4)从家庭成员那里传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唯《遗嘱》或《赠与合约》明确指明归属于某位成员的部分外地;
(5)其中一方通过运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实际获取或预期将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
(7)同样地,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得到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金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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