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涵盖如下几项核心要素:
首先是对
婚前财产明确定义其归属;
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对可能导致争议的财产问题进行清晰规定。
例如,涉及到的可能包括所有权名义与实际上的权利人之间的差异,或是
房屋产权与注册登记情况有所出入的这些情形。
其次是对
结婚后所获取的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界定;
如
个人财产所引发股票投资收益、原本属于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面临的租金收入等等。
若未能明确规范此部分内容,便可能引发
财产权益上的争议。
再次便是对尚
未约定的那部分收益归属进行约定;
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后采用何种形式财产制度的设定。
未有约定的情况下,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当然,夫妇二人亦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另行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部分共同所有权等方式来处理
婚后财产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