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过程中
婚前房产分割事宜,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一方面,对于婚前由双方父母各自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若仅登记在某一方名字之下,在
婚姻破裂的时候,另一方并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除非早先有书面协议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如果另一方可以出示有效
证据证明其本人曾经出资参与过购买该房屋,那么他/她便有权向对方以债主的身份索回部分应得的房产款项。
另一方面,若是在此之前便已经完成注册登记且登记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的房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在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可以依据为50%或双方在
购房中所出资金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二是针对婚前由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产。
假如是这种情形,那将带来更清晰明了的
房产分割方式。
首先,若此房产仅登记在拥有者本人名下,在二人离婚之后,另一方将无法对其提出分割请求;
其次,若房产是以对方名义注册登记的,则在此基础上可以被理解为捐赠行为,因此在面临离婚的时候,对方无权再提出分割请求。
最后一种情况,若
结婚之初,该房产座位二人共同所有,且在没有书面约定或公正手续的前提下,那么该房产会被视作夫妻二人的公有财产。
但是,如若早前存在特殊约定或是有关公正手续,则需按约定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