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彼此间的个别财产,无论在婚姻初始阶段还是随后岁月更迭,均不得转化为夫妇共有的物资。
然而,婚后夫妻若有另行约定的话则情况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几项物资被界定为一方配偶的
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其人身遭受伤害所获取的
赔偿或补偿;
3)在
遗嘱或
赠予合同中原明确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专属于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5)其他普遍认为应该专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此外,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某个配偶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维持而自然转化成相反的状况,即
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在此特定条件下,双方
当事人仍可做出新的约定,以改变财产原有的属性。
对于
出资问题,夫妻之间同样可以作出赌博,在整个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享所有或者部分由各人所有,部分由所有。
这样的约定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拟定。
任何由夫妻签订并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和
婚后财产的特定协议,都将对双方产生严格的法定约束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