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
法规条文,工程监理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与甲方或施工方合谋隐瞒实际情况,以谋取非法利益,从而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损失扩大的话,它们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在验收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明知建设工程不符合标准,仍然对外表示其为合格产品,这种行为同样会导致损失的产生,因此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