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驾车不慎导致他人离世的案件中,判定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该案的具体判决,需要综合考虑事件发生时的责任归属及实际产生的
损失程度。
一般而言,此类事件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是仅有人命伤亡且事故责任方为次要或者承担同等职责者,在这种状况下不属于交通
肇事罪范畴,因此也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其次,若责任方为事故全责或
主要责任人,则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当事件中有两位甚至更多的人失去生命且责任方承担事故全责或主要职责时,那么这类责任方将面对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最后,对于造成六位甚至更多人员死亡,并承担
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相关责任方同样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当然,若是有
证据证明
行为人为故意开车致使他人丧生,此时应依照故意杀人罪来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