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法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类情况中,如在商场内因玩手机而不慎跌倒受伤的事故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商家所负有的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范畴。
具体而言,
行为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其自身“因玩手机而失足滑倒”这种不当行为造成的,因此,商场对于该损害的产生并不存在过错所在。
基于此种原因,行为人应对自己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因此,不能求偿于商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