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
财产继承权的顺位顺序为:
依次为兄弟姐妹;
再是祖父辈的
继承者,以男性优先;
最后为外孙子辈的继承者(同样以男性优先)。
在此等级序列中的每一等级的
继承人,他们所获取或继承的
财产权益通常应该平均分配。
当每一等级的所有继承人皆已获得其应得权益之后,若仍有剩余的财产,则应由下一等级的继承人来继续继承。
然而,倘若在第一优先级的继承人之中仍缺席某一继承人时,那么下一等级的继承人就需要接替其职责。
简而言之,即使有第一等级的继承人存在,第二等级的继承人也并无
继承权享有任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