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案件中的逮捕时间限制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所必需承受的侦查羁押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果案情相对较为复杂且已达到期限却仍旧无法结束的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便可将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一个月。
至于特殊案件种类的逮捕期限,则需要按照特定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实施逮捕之后,如若案件在期限结束之际依旧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后,即可再行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
在针对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案例中,即使拖欠期已过,倘若案件依然未能完成侦查,则同样也需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作出决定,方可再进一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