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因素:
(1)在系争商标申请人和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曾经存在过商业贸易或紧密合作的关系;
(2)二者同处于同一地理区域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享有相似的销售途径及地域覆盖面;
(3)在系争商标申请人为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产生其他争议后,有可能发现该驰名商标;
(4)存在着系争商标申请人和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内部员工交往的情况;
(5)当系争商标申请人成功注册后,其具有利用驰名商标的广泛知名度及其影响力进行误导性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者与其达成贸易合作,甚至索求高昂的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或者侵权赔偿金额等不良动机;
(6)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创新原创度;
(7)在其他方面也有可能被认为属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况。《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