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
受害人受到
人身伤害后,因其接受治療而支付出的各種費用以及因此受到的工作收入损失,應該由賠償義務人進行全額賠償。
這些包括但不限于醫藥費用、工資損失、護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飯食補助費以及必須的營養費等。
對於受害人因傷害導致殘疾的情況,他們因增加生活上的需求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如殘疾的相關費用、殘疾輔助用具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在康複護理與繼續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亦應該由賠償義務人全額賠償。
二、在任何情況下,恆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劃分範圍內給予該債權方全額賠償,然後如果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則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其保險契約的規定進行賠償,若依然存在遺憾,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條款由直接侵犯行為人即加害人進行賠償。
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如果不懂程序上的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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