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特定的情境下必须实行
听证程序;
特别是当行政机构对商家或企业宣布停止生产经营、
吊销许可证照、以及针对涉及大额罚款等重大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前,均需遵守这一程序规定。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向相关
当事人明确通知其拥有提出听证请求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