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父母不幸离世,作为家中长女的女儿便具有法定权利以争夺遗产。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儿在
继承顺序上位居首位。
因此,身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自然有权
继承父母的全部或部分遗产。
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份额方面应保持均等原则。
此外,对于那些生活境况较为困苦、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理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与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