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项规定,即如人于紧急情况之下,为
避险之目的而置他人权益受损于不顾,甚至超越必要之程度造成不当伤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其
定罪量刑标准可依情势适当减轻或取消。
所谓“避险过当”,即是指避险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超过了必要之限度,从而导致了不可挽救的严重危害,并引发不必要的损害的
违法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