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承包经营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相应的承包合约进行商品经营,并以户的形式独立地履行
民法法律
法规所赋予他们的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特性。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等同于个体经济的范畴,它仅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以实现其生产运营方式的法律体现罢了。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会依据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协议来展开自己的经营业务,除了满足家庭生活所需之外,更重要的则是追求商品交易的利润最大化。
与此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亦无法注册公司或商行。
在此情况下,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产生的
债务,若是由个人经营承担的,那么便会由其个人拥有的财产来承担;
反之,若债务是以家庭名义负担的,那将由整个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