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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祖父母照料孙子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无因管理关系,倘若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则可被视为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否则将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首先,祖父母确实履行了代替子女照看孙子的职责。
其次,祖父母对照顾孙子这一行为并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对于已故父母或其监护人无力承担养育责任的未成年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条文。
换句话说,若孙子之父母有任何一方尚健在并拥有抚养能力,那么祖父母抚养孙子的情况才能视作无因管理关系的存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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