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照料孙子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无因管理关系,倘若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则可被视为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否则将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首先,祖父母确实履行了代替子女照看孙子的职责。
其次,祖父母对照顾孙子这一行为并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具有
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对于已故父母或其
监护人无力承担养育责任的未成年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女,有
抚养义务的条文。
换句话说,若孙子之父母有任何一方尚健在并拥有抚养能力,那么祖父母抚养孙子的情况才能视作无因管理关系的存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