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房地产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情况下,通常而言,这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亦曾出资购房,那么该房产则可以归类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上述房产是经由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且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那么除了首付部分之外,剩余的房款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