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配偶双方共有的财产中如股票、债券以及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类别,以及尚未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合理的协议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分配存在困难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
民事诉讼程序,根据具体的财产状况,按照价值或数量的适当程度,进行比例分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
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